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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要求“主动离职” 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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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旷工是否属于本人中断就业、劳动者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先行判断,单位更不应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王先生在公司工作10多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5月至10月,他因身体原因陆续请了三次病假,2015年11月因未按规定请假也未到公司上班超过10天,公司便以旷工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对此无异议。但他发现,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解除理由是“自动离职”。
 
  争议焦点
 
  王先生:自己并未主动要求离职,而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他故意不请假也不上班,主观上不愿意在公司上班,也就是主动离职。
 
  争议焦点:劳动者因旷工而不上班,用人单位可否作出主动离职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劳动者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密切相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申报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证明,可以判断劳动者是否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王先生并未主动提出辞职,单位是因劳动者旷工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劳动者主动离职,既不符合事实,也导致劳动者无法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
 
  该公司一直为王先生缴纳失业保险金,经调解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该公司为劳动者重新如实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借此提醒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拿不到失业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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