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成都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对象、申领条件等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了申领对象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失业人员”。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了申请条件:一是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成都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是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成都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通知还对发放标准做出了规定: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申领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不属于申领范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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