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10月1日起,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市区上调为813元/人·月。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的范围为,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调整为813元/人·月。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精神并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人员动态物价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含10月)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以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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