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本人辞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三、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2.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10日内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单位在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通知书》后,按要求时间将《失业人员通知书》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待遇标准及期限,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