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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失业保险惠企益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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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吉林省迅速落实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降低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两个层面,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
   从今年1月1日起,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4月11日上午,失业保险降费率提待遇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召开。
 
  据了解,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5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76亿元。
 
  进一步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之一,在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省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继2015年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通知》明确,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月。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868元提高至1109元,月人均增加241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了27.8%。这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深受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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