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征地养老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征地养老补贴的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高于)减去基础养老金确定,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待达到就业年龄后,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就业生活补贴
《办法》中明确,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年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征地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