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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83名农民工讨薪无门 劳动仲裁大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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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上班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效益、加班工资等组成,但工人们的工资条显示,加班工资一栏只有每月两天休息日的金额。
  司法救济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困难

  《社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不排除受案法院仍有可能选择当地依据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争议的指导意见

  “追讨加班费在金融危机后变得愈发困难,不仅困扰着广东农民工,也是全国较为普遍的问题。”长年专业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肖胜方认为此案带有普遍性,折射出目前农民工维权时的司法救济之难。

  王小新向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追讨高达20多万元的加班费,但仲裁结果认为其效益工资就是加班工资,而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他的2429元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足额包含加班工资了。

  “这是典型的金融危机时的错误做法。”肖胜方解释说,当时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很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核算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层层打了折扣,但这种不以实际收入为基础的核算方式被很多地方政府延续下来,这就导致了发生劳动争议时政府会偏向资方而不利于劳工维权。

  最令代理广东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们担忧的是,大量的社保案件得不到司法系统的受理,这让维权的农民工在社保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肖胜方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对于社会保险争议,近些年来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基本不予受理。正如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社保问题不属劳动争议范围等理由驳回了农民工的全部请求。

  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这是更加积极的司法实践,因为农民工行政救济维权往往比较困难,这部法律强调了司法救济的重要补充作用,总不能让农民工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都行不通吧。”肖胜方说。

  刘健一指出,对于此案,因为《社会保险法》刚刚施行,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各地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也基本未出台,不排除受案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仍有可能选择当地依据以前法律作出的一些有争议的指导意见,如果这样对剩下的51名农民工就会不利。

  这些工人的司法救济之路何去何从令人期待,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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