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光平、张桂平二人均为安徽钱塘钼矿有限公司的机修岗位工人。2010年下半年,由于钼矿产品市场持续低迷,致使钱塘钼矿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并于10月15日宣布停产放假,与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而本案两位申请执行人认为钱塘钼矿公司只是临时的停产,所以不同意签订变更合同,而且也不愿意更换工作岗位。12月下旬双方向泾县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次年4月11日,李光平、张桂平对该裁决不服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2011)泾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其后钱塘钼矿公司依照规定履行了调解书上的内容。但是由于该公司直至9月14日才将失业保险转续手续交给两位申请执行人,已经超出了劳动部门规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的期限,所以二人的转续手续无法得到办理。2011年9月22日,李光平、张桂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经过仔细翻阅卷宗,找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钱塘钼矿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的全部内容,本案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但是,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为下岗工人的特殊情况,该院院长胡明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劳动部门与被执行人进行协调。近日,在多方协调之下,二人的失业保险转续手续终于得以办理。本案在顺利终结执行的同时,也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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