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高某就职于常州某钢铁公司,刚工作时,公司未为高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9年5月,高某在清理公司垃圾时不慎吸入过量煤气,随后高某就进了医院治疗直至2011年1月出院。在住院期间,公司支付了高某的大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以及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高某仍欠医疗费50000元,而公司也向医院承诺会支付医药费。
高某因为此次事故被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在高某出院后,高某和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形成了基本的口头意愿,但是却因为付款方式意见不一发生争执。
随后,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的赔偿金共计1412560元。公司不服,觉得高某未缴社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如此多的费用,随即上诉。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承担高某不足的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不足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津贴、一次性支付的护理费等合计600000元(不包括双方已支付的费用),高某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由高某自行负责,工伤作一次性处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高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今后双方无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