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缴纳
从2008年开始,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100元征收,但不少群众对于参保界定仍不太明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经营地划分,经营地在城镇的纳入参保范畴。
劳动和地税部门明确,经营地点在城镇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征缴范围。这里的“城镇”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所在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凡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这里的“本地城镇户口”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的户籍。
对于养老保险欠费补缴和中断缴费的问题,也有了具体的操作解决办法。其中,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计算,依现行费率予以补缴;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对于中断缴费的,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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