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漏交保险
女职工追讨生育险待遇
原来,张女士是我市某服务公司员工,从2004年开始,公司就为她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去年,张女士怀孕后,因为多种原因,公司漏交了她几个月的保险费,张女士在生育前发现了此事,于是通知公司,而公司方面随即为她补交了所有保险费用。今年3月,张女士喜得贵子,而在5月末,她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却遭到生育保险待遇审批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张女士是在怀孕后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为此,无论张女士如何解释、恳求,都没有获得相关待遇。无奈之下,她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替自己维权。
代理律师王伟认为,保险待遇审批部门认为张女士在怀孕后生育前,滞纳了几个月的生育保险,属于“怀孕后才开始交纳生育保险”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生育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的,并不是每个劳动者自己直接交纳。张女士所在单位虽然晚为她缴纳了几个月的生育保险费,但不能就此认定以前缴纳的不算数了,更不能认定补缴了就重新计算缴纳日期。况且,张女士所在单位是在她生育前就补缴了生育保险费用,根本就不是在其生育后缴纳的保险费。
最近,该案在开庭前,经过法官调解,生育保险核准部门同意依法为张女士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张女士已经拿到了包括生育津贴、相关孕产费用等在内的1万多元,依法撤回了诉讼请求。
■新商报记者曲家乙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其所在单位漏交了她几个月的保险费用,其中包括生育保险费。后来,单位发现了疏漏,立即为其补交了所有保险费用。而在这一漏一补间,却给该员工带来了巨大麻烦:原来,该员工生育之后,要求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却遭到生育保险待遇审批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在怀孕后才开始缴纳的生育保险”。为此,该员工将生育保险待遇审批部门告上法院,最近,法院妥善地调解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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