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将社会保险金包含在工资当中,让员工自己去缴纳。目前,经仲裁委裁决,此条款无效,资方要为劳方补缴社会保险费。
33岁的杨小平(化名)是大冶市金牛镇人,2008年8月23日被武汉丰隆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在其所属的钻石假日酒店担任技师,月工资为5150.83元。之后,杨小平与钻石假日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中的25%为社会保险费用。
8月5日,杨小平离职。8月30日,杨小平因钻石假日酒店不让他持有合同,并于今年8月7日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酒店为他补交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硚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钻石假日酒店为杨小平补缴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振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钻石假日酒店没有为杨小平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金由酒店在工资中直接发放,所占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5%,由申请人在社保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但该约定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故该酒店必须为杨小平补缴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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