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封落款为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一同寄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的是编号为(2006)003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是于2006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并已在次日(即2006年5月19日)履行完毕,为什么事隔一个多月后,又在重庆打起了官司呢?而且,并不是因为调解的不成功或是调解的不彻底。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噩耗传来
2006年5月16日,重庆来杭打工的晏寿平在工作时因为拌料机内有石块堵住了出料口,竟跳到拌料机内去搬石块,后面的石块、水泥、沙等原料车仍照常地运送过来倒入拌料机,晏寿平就这样被埋在了拌料机内。
公司的生产总管在巡查时感觉已有些时候没有人加料了,又没看到晏寿平,就到处寻找,后在加料口发现有一只脚露在外面,马上叫人来挖,但为时已晚,晏寿平已经窒息而亡。
噩耗传来,晏家老小马上从老家重庆赶来杭城善后。
是谋杀?
晏寿平上有69岁和67岁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和12岁的两个子女。老父亲赶到杭城时已是欲哭无泪。晏家有三个儿子,三儿子几年前也是在外打工时受了伤落了残疾,现在还得靠老人养着;二儿子已经上门成了异乡的入赘女婿,几年都难得回趟老家;现在,最后一个大儿子又出事了,而且是永远地离开了。老人红着眼睛默默地忍受着这一残酷的噩耗。
因为申请认定工伤时间、精力上拖不起,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5月18日一致向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以最快的速度组建了有负责安全生产的兼职调解员参加的调解小组,并于当日上午开始调解。
申请方在陈述事实时说:公司方面一没有安全设施,二没有进行及时抢救,是谋杀。
而公司方面则说:当时是因为急了,乱得不得了,才会出现没及时送医院的情况,但医院是送的,死亡也是医院宣告的。
面对离调解主题越来越远也越来越激烈的争执,调解小组只能重新宣读《人民调解告知书》,介绍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质,并果断宣布:如果申请方坚持认为这是谋杀,则属于刑事案件,按规定不能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报案起诉。
案中案
经短暂的休庭,双方当事人又回到了调解的思路上来。但僵局又出现了。
死者晏寿平的妻子委托了自己的弟弟柳某参加调解,晏寿平的父母又委托了晏寿平的弟弟晏寿建和表弟向某参加调解。柳某担心自己的姐姐回老家后生活无着,眼盯着赔偿款。晏家父母也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和孙子孙女的扶养问题,也眼盯着赔偿款。导致了申请方和被申请方还没协商成功,申请方内部就出现了矛盾。
为了尽快处理事件以免扩大势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调解小组暂停调解,先对这一“案中案”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的事项是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赔偿问题。申请方内部的分配问题是当事人一方的内部问题,是赔偿后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与赔偿问题分开解决,故暂不列入本赔偿纠纷案调解范围。本案调解所要解决的是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赔偿问题,死者妻子与父母同作为申请一方,共同享有作为调解结果的赔偿款,本调委会视情况决定赔偿款区分与否。如果申请方内部达不成协议的,为了不影响赔偿纠纷的解决,就不作区分。如果达成协议的,就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解决赔偿纠纷的同时,把一方当事人的分配纠纷附带解决,可以应申请方的共同要求在调解协议书中予以写明。如果申请方内部达不成协议或是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单独就分配纠纷另行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但根据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地的调委会或法院受理,即得回老家重庆去解决。
经过细致地分析和详尽地说明,申请方同意先解决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申请方已从40万降到了23万,而被申请方因为是小本生意,20多万已是要砸锅卖铁了,调解还是僵住了。
签协议
夜已经深了。拖下去毫无意义,如果拖到明天再签协议,因为火化事宜可能要等到后天才能完全解决了,因此所增的费用又将是成千上万的,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利。
不行,必须速战速决。
负责安全生产的兼职调解员向公司的负责人讲明安全生产的法律问题,并严正指出现在必须首先要对死者有个交待,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因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的事故,就是砸锅卖铁也得赔。
数目终于达成了,赔偿22.5万元。但刚才摁下去的申请方内部的矛盾又起来了,申请方公婆与媳妇两边互不信任,生怕赔偿款在对方手中会被对方侵吞。只能建议他们找第三方,经过一番联系,申请方都同意把赔偿款打入老家村支书的帐户。
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深夜签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的挂号信
终于在当天达成了协议,次日也履行完毕。调解已然结束。
但一个多月后,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了一封来自山城重庆的挂号信,是法院的协助调查信,要求寄一份该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原本,山遥路远,法院何需用几个月时间来等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
但挂号信还是寄来了。这不仅是对人民调解这一解决矛盾纠纷途径的认可,更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尊重。
由此,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法院审判的同时,也积极地对调解程序和细节做了完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当事人各方都要给,而且对于当事人一方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不同利益体也要给,以避免一方当事人调解后产生纠纷因没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而带来的麻烦。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在做卷宗时,人民调解协议书除入卷宗外,参照法院的习惯作法,也宜至少备份一份,附于卷宗之后,以便于临时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