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驻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此外,《规定》指出,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经查询,如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