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要求,11月28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了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基础
养老金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待国家、省调整基础养老金后,我市同步调整基础养老金。鼓励多缴多得,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
建立了缴费弹性增长机制:对符合100元缴费标准和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500-1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2000—5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100元。
细化了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及计息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制定了丧葬补助金政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