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人社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
人社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人社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举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4.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4.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5.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
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其他组织、参保个人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
社保卡的;
11.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