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关注的我市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出台了。
根据规定,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要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在2008年5月中旬对2006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并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按就高原则,重新确定养老金计发水平。同时,对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有所增加的,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
各界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登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我们还将举办养老金计发办法培训班,对各参保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必要性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我市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于1996年1月实行的,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它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社会保险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样;
账户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除数均为120,出现了缴多缴少、缴长缴短,退休待遇差距不大的问题,计发办法缺乏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此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我要退休”向“要我退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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