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包括的内容
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是单位直接支付给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1.缴费基数下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缴费基数最低为880元);
2.缴费基数上限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2005年为4400元),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也不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缴费基数规定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的缴费基数,在我市规定的最低与最高缴费基数之间(2005年为880—4400元)自行确定。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标准
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职工个人(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4%缴费。
2.个人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全额承担缴费义务人员的缴费标准
在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2%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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