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社会保险体系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2006年深圳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人员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劳务工社会保障不断加强。2007年末全市有493.97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79.62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
首创全国新型养老保险模式
1992年5月,深圳颁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在全国首创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率先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并建立了退休金与缴费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1993年,这一模式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并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之中,确定为全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率先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2001年2月,在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增加了缴交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现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首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城市
2003年11月,市社保局、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原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向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过渡,农村城市化人员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城市化人员与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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