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异地来新疆打工者,人若回乡,养老保险关系将可跟着走。
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社会保险局长座谈会。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启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工作。
2009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做出规定。至此,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到新参保地。
艾尔肯·吐尼亚孜说,抓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今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重点之一。他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的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勇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皆有差异,农民工流动性大,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区转移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跨省区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比例如何界定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当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分类调研基础上上报相关信息。
据了解,现在,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已经实现了“人到哪里关系到哪里”。杨勇说,全疆范围内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制定、基金统一管理,转移时不涉及基金转移,只需要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证明后到新参保地进行登记即可。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将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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