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元旦起,我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将正式实行。
根据《宜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出,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自理。
如有经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鉴定小组鉴定通过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用完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这三种情形包括:患糖尿病、冠心病(支架、搭桥手术后)、肝硬化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综合征、中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慢性病。
患恶性肿瘤除放疗、化疗以外的其他治疗,患严重尿毒症除血透、腹透以外的其他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除抗排异治疗以外的其他治疗;经指定医院认可的重性精神类疾病。
具体补贴办法为:个人账户用完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
退休(职)人员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7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建国前老工人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9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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