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有条件“参保”
保障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的在册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实际年龄进行划分,实施分类保障。1997年1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按原征地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县、区根据财力和各方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妥善解决。
未办“农转非”的纳入新农保和农村低保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可以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部分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转为非农业户籍。
被征地农民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其原享受待遇不变,同时也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不再享受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被征地后仍以土地为生或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未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不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社会保障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范围和农村低保范围。
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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