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周明昌提出的关于解决被征地动迁农民社会保险的建议引起了高度关注,并成为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的建议。前不久,该建议得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答复提出:在国家、省制定政策指导下,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市养老保障政策,缩小全域城市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种养老保障制度间待遇水平的差距问题。
代表周明昌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由于城乡两个保障体系间不能衔接,造成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按照当前的做法,被征地农民给参加农村低保,下一步村改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农民参加社保。
因此他建议,将失地农民农保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使农民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或者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出资,建立提高养老金待遇的正常增长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建议的答复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保障范围和对象不同,实行不同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根据户籍和年龄的不同,应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范围:一是被征地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在办理农转城手续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因其在劳动年龄段内,应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是农转城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我市今年出台实施的《大连市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纳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范围。三是被征地后仍保留农民身份人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就我市而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市大力实施全域城市化战略过程中关系民生的一个大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在现有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在国家、省制定政策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市养老保障政策,努力缩小全域城市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种养老保障制度间待遇水平的差距问题。
目前,按照相关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已建立了养老保障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层次实行区市县级统筹。下一步,我市将积极研究,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层次问题,争取尽早建立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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