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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协委员称养老保险还存在不少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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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不断完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越来越多,他们的晚年生活都得到了保障。但是,部分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仍然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实惠,我国养老保险还存在不少盲区。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日臻完善,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尚不能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部分城镇居民仍处于“老无所养”状态,这个群体多无职业、无收入或收入较低,有的无力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有的根本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养老保险覆盖“盲区”。民盟甘肃省委员会向大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低收入群体养老保险政策的提案》。

  现状 政策缺失 覆盖不到位

  提案指出,目前,针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村干部、被征地农民,基本都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即将惠及广大农民。而在城镇居民中,尚有很大一部分人员,未参加过任何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到养老保险政策的优惠,他们大多生活困难,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严酷现实,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同时,现行政策存在诸多限制(包括属地限制),缺乏激励性、公平性和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政策制定权限在省一级,不允许各地针对工作实际和参保对象情况灵活处理,对省级以下出现的 问题无法及时调整,因此将一部分人限制在养老保险门槛之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但是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工作始终是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在政策层面上要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其从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今仍不参保,有的企业只为极小一部分从业人员参保,致使在这些企业中从业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建议 城镇居民养老 应专门制定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费随人走、标准有别、自主选择、强制参保及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目标。参照企事业单位、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实现普惠性、公平性和制度层面上的全覆盖。

  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周期上更加自由地选择按月、按季或年度缴纳,同时应考虑他们收入不稳定和跨地区就业的因素,应允许他们在一定时段内补缴历年欠费,还应允许他们跨地区缴费。借鉴外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实行浮动缴费基数的办法,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由参保者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档次,避免他们因无力缴费而被挡在制度门外。

  同时为鼓励城镇灵活就业居民参保,可以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应坚持连续、普惠的原则。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愿意参保人员,可以将部分低保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对部分享受低保之外无力再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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