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民政局了解到,自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高标注仍旧按困难地区(赞皇、灵寿、行唐)、一般地区(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和较好地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和市内各区)分别确定保障标准,同时将2007年以来临时发放的物价补贴并入标准内。
城市低保标准:
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
农村低保标准:
困难县由每人每年8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99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较好县(市)由每人每年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4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5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较好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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