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放宽。根据国务院原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意味着,即使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15年,但并不代表其丧失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15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其二是在参保和享受保险外的待遇建立衔接。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配套规定之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但就其本人而言仍可有三种选择:第一,继续缴费满15年,继而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屈晓蓉表示,虽然具体的待遇仍然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但不可否认,职工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确实得到了加强。
其三是医疗保险制度深入化。确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模式,并明确了以下四类特殊群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第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三,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四,未成年人。
其四是享受医保待遇有规定缴费年限。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关系协调——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
最后,对于工伤排除情形有新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文)规定,职工因三类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分别为: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此问题,《社会保险法》就原有规定进行了“吸”、“删”、“增”、“改”。
具体而言:“吸”——保留吸收了“自残或者自杀”的条款;“删”——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增”——增加了“吸毒”和“兜底性”条款;“改”——将“醉酒导致伤亡”改为“醉酒”,将“犯罪”调整为“故意犯罪”。
由此会引发诸多不同的实践处理效果。譬如,职工甲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发生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同样的情形出现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过失犯罪导致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吸毒导致伤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社保法》施行后却会丧失受工伤保护的权利……
立法之外尚需更多努力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立法,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局限,《社会保险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这使得目前社会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头管理的弊端;再比如,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投资信息的披露方面,该法也涉及不多。特别是,就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独立、完善、安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投资体制,尚需立法工作之外更多的努力。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