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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以职工月均工资为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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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兰州市从今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1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同时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7%,原则上不高于12%。

  昨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为:

  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兰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7%,原则上不高于12%,其中缴存比例超过10%以上(不含10%)的,须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于12月末完成调整基数、调整比例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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