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外来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可办理退休手续,按《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自退休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死亡。
而达到退休年龄时,外来员工在厦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凭个人身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逐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一来,降低了领取退休待遇的门槛,为外来员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初步统计,目前约有70万参保外来员工可从中受益。
政策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将提高到14%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外来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今后将逐步与厦门本市户籍人员一样统一为14%,但作为过渡期,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外来员工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2%,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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