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全国是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考虑到新疆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因素,适当提高其普调标准,实际调整水平为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3%。
2011年新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标准为月人均195元;按国家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和高龄人员及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军转干部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再按月人均9元提高调整水平。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一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均不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
自治区还决定:在这一普调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退休人员年满70岁的及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35元。
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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