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从2011年1月起,绍兴市本级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简称为费率)由16%调整为14%,即下降2个百分点;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仍统一按18%执行。
有关人士介绍,下调缴费比例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下调的依据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调整后,全年将减征养老保险费7000多万元,有利于市区企业的减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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