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边有很多三四十岁的下岗职工,他们运气好的话一般会被事业单位招聘过去干后勤、看大门或做保洁。他们都被叫做“临时工”,每个月只有五六百元工资,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
我们干的活并不比那些正式员工少,就是单位要求加班,我们也是冲在前面。可很多人临时工干了10年甚至15年、20年还没转正。还需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基本上每个月的工资缴上养老保险,分文不剩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些我们都指望不上。
单位只有一句话,你愿干不干,后面还有很多排队想进来的呢!考虑到自己的年龄,我们没法去找劳动部门实名举报,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谁都想保住。我这几天一直在想,临时工的工期能否有个限制?不能干个十五六年还是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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