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历经3年探索完善,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这是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第24个省份。
青海省结合农牧区特点、特困人口状况、各级财政实力、分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分别确定三个保障线标准,采取低标准起步,不扩大覆盖面,差额补助方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这一保障制度。
依据2010年的覆盖面,2011年约有23万农牧民享受农村低保制度。
按照各地维持农村牧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并适当考虑其它日常生活支出,青海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为750元。
这一保障线将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
青海建立农牧民享受农村低保制,经历了三年有效的探索。
2004年青海省在农牧区建立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2005年在建立城乡社会体系中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近两年,青海省在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方面实现了两大跨越:
一是2005年扩大特困人口救助的覆盖面,救助人数从2004年的18.7万人增加到22.9万人,救助面从2004年的占农牧民总人口的5.4%提高到6.9%;
二是2006年提高了特困人口的救助标准,并实行了分类施救制度,保障标准从年人均103元增加到146元,对特殊困难的重点人群实施了重点救助。
青海省农牧区采取低标准起步,不扩大覆盖面,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建立起青海省农村低保的基本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再逐步完善。
同时,对因病、因残、家庭无劳动力、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也给予了重点保障,在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同时再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