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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内跨市怎么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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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要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新参保地转移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其中缴费年限不会折算。

  城镇职工从本地到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2月1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并下发给各市。

  今后,我省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将和个人资金账户、统筹基金一块转移,真正实现“既转关系又转钱”;与此同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去外市定居,其养老保险关系将不再转移,需继续在退休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据了解,此前我省已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就使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成为可能。本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全省各市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按照《办法》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资金转移的具体办法为: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其中,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如果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作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另外,我省存在大量在城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他们在跨市流动时按以下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如离开原城镇企业单位返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城镇企业就业的,按本次《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返乡后不再到城镇企业就业且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我省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本次《办法》中还特别说明,我省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将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如果退休后想去外市定居的,还需继续在退休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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