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法制办网站上公布。此次意见稿对原有条例作出了多处修改,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升到21%,提高部分由单位负担,并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据意见稿,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则由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上升至13%。
缴费基数方面,用人单位每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基数为上月工资总额。
不过,职工缴费基数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据意见稿,公务员群体亦要根据相关规定参保。
此外,根据现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此次意见稿拟将全深圳市用人单位及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而深圳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人员在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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