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值一直在发生,政府应当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相应的责任。
2011年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新近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这个新办法,企业年金的投资会有所放宽。这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利好,只要监管到位,投资的方向允许一些灵活度,应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但是,目前买得起年金的企业,多数是大型国企,绝大多数人目前还与此无缘。与更多工薪阶层关系密切的一笔资金是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
所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根据我国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参保职工按工资8%比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累计形成的基金账户。这个账户内的基金原则上属于缴费者个人,因此不能用做当期退休者的养老金支付,而是积累下来,和缴费职工一一对应,待其未来退休后支取。
根据这种制度,在初次缴费至退休后支取这几十年间,这笔基金若不能通过有效投资运营达到保值增值,必然无法应对漫长年月当中通胀等贬值风险,也无法达到“防老”的保障功能;但如果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又将失信于参保人。两难之中,这笔基金目前的投资方式还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在某些省份,目前这笔补助资金其实仅纳入财政专户保管,每年不过是根据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收益。
在现有利率水平下,贬值一直在发生。早在2010年4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便指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为2.22%。这只是去年的估算值,时至今日,实际的通货膨胀率早已远远超过了2.22%。而至少与通胀率齐平,才谈得上起码的保值。
有没有人来对投保人的权益负责?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在目前形势下,这样的最低限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和其他各项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是投保人的个人资产,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政府以法律的强制力进行收缴并代为管理,则应当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相应的责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