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限购令”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继出台,相关群体购买房屋的门槛明显提高。随之而来,试图通过“假离婚”、“借名”等方法规避房产调控的行为开始显现,而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获得非本地居民贷款优惠资格,一些人利用“假社保”新手段规避“限购令”,可法官提示说,社保作假对行为人而言蕴含着高度的劳资纠纷风险。
刘某和洪某是好友,刘某听说北京炒房有利可图,于是想要贷款买套房。可刘某不是京籍,也不符合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要求,无法取得贷款。出于朋友交情,洪某同意让刘某去社保部门举报洪某开办的公司,称其公司未在工作期间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然后再由洪某公司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为刘某进行补缴,从而获得相关证明,满足贷款条件。
谁知,事后不久,刘某和洪某发生了矛盾,而洪某公司为刘某开具的工资证明、补缴社保证明等恰恰成为了刘某起诉洪某索要工资和补偿的证据。最终,洪某因为无法举证否认刘某的起诉,遭到败诉的结果。
据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介绍,当前的劳动纠纷中,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通过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保的方法取得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证明,从法律程序上没有破绽,成本也不高,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采用非法手段规避限制也会带来其他法律风险。”陈昶屹说,例如在刘某和洪某的案件中,由于缴纳社保证明往往是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事项均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必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除了利用虚假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手段外,陈昶屹说,实践中,企业帮助员工补缴社保后反遭索赔的情况也不少见。
例如,部分私人企业受员工所托,以补缴社保的方式帮助员工取得缴纳社保的证明,并提供较高工资数额的收入证明,从而促成员工在京贷款买房。可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员工往往会拿着公司出具的补缴社保的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起诉公司,指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这种通过合法形式造假规避购房贷款限制的方法,在给员工非法打开购房之门的时候,也给企业带来了引发纠纷的风险。”陈昶屹说,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为了取得证明而选择按照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保,可同时却又为员工出具数额较高的收入证明,这样一组互相矛盾的证明,事后就会成为企业未按收入证明的基数缴纳社保的证据。
陈昶屹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所在单位由于对开具各种贷款购房所需证明管理严格,不愿出具虚假证明,劳动者就通过私人关系从其他管理不善的企业中取得虚假补缴社保证明或工资证明。当劳动者往往忽视,社保证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自然也是竞业禁止违约的重要证据。在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其行为将被认为违约,并产生一系列的劳动违法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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