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我是郧县某破产企业职工,因害病导致身体极差,现一直在家,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事做,家庭极其困难,无钱交养老保险金,好不容易省吃俭用东挪西借凑了2008和2009年的交养老保险款,可我去交的时候又要我交利息。
我实在没钱,我该怎么办?利息是否必须得交?请问这是谁规定的,能否考虑考虑我们这些可怜的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非常恶劣,不给我们我们解释和说明,而是恶语伤人,大声训斥,根本瞧不起我们。我们的日子该怎么过呀!
回复:
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要求,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及滞纳金。
凡欠缴养老金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收取利息。
报请郧县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尽量减少企业及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困难,暂未加收滞纳金。根据省养老保险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间断补缴必须加收利息,缴纳的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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