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本市调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调整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公益性和经营型劳动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调整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此次调整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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