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包括:缴费档次、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及时到乡镇人社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乡镇人社所经办人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相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人社所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
办理终止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四)跨统筹区域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乡镇人社所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手续,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中该参保人员的终止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两联),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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