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缴费
第十四条 新农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11月为集中缴费期。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标准如有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并于下年的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人社所、参保人员所在村(社区)组织已完成参保登记的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将款项收入新农保财政专户,为缴费人员出具个人账户缴费凭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给县农保中心。
第十六条 参保缴费人员持缴费凭证到乡镇人社所办理缴费确认手续。乡镇人社所审核缴费凭证,统一记录汇总,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给县农保中心。
第十七条 在启动实施阶段,也可由经办金融机构、乡镇人社所直接到村(社区)为参保人员收缴养老保险费,或者由村协管员统一收缴全村(社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为参保人出具缴费收据,一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缴经办金融机构。同时为参保人员填写《缴费明细表》。
第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乡镇人社所提交的《缴费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将个人缴费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或资助的,村协管员应于当月15日前向乡镇人社所提交《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应缴纳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人社所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系统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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