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自愿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
距领取年龄不超过15年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未参保、以后本人自愿参保的,应从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开始缴费,补缴不足年份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乡镇人社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乡镇人社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应根据资金到账凭证,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
第二十三条 在参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中心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两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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