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所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系统或其它通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通过乡镇人社所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社所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乡镇人社所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中心。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农保中心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每月月末前,县农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
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农保中心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子女参保情况,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除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外,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条所称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子女,系指其儿子、儿媳、女儿及其招赘的女婿,未出嫁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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