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地乡镇人社所经办人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和《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开具《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接收函》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
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接到《转入接收函》,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县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人社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五十四条 业务资料按原始资料和生成资料分类,按处理时间排序,业务基础数据应按发生日每日备份、保存归档。
第五十五条 每年度档案应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型分别编制档案,目录编号由年度号、案卷号和目录号组成。
信息系统保管的基础数据按永久类保管;业务经办表格及相关手续按长期类保管;各类业务汇总表格按短期类保管。
第五十六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清点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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