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人社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结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人社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九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人社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六十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内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二条 县农保中心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人社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农保中心和乡镇人社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县农保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参保缴费的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和双女户父母且年龄在45—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征文[2010]168号)第十条第十款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
年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和双女户父母,基础养老金由60元增加到80元,增发部分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相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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