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出重庆市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
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
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
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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