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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保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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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具体标准中养老保险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确定为月补缴金额300元。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2010年12月31日起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且补缴年限不早于本人16周岁。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具体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确定,月补缴金额300元;失业保险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确定,月补缴金额42元。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个人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补缴;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先自行用本人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予以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个人申请可以用基本生活保障剩余资金按月转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退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答: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请;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根据个人参加基本养老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并打印补缴核定表,申请人对本人情况签字认定。

  2.个人需缴费的,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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