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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工可纳入城镇医保和保障性住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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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山东省为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更可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

  记者17日从山东省就业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今年山东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介绍,山东省在2011年将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做好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将符合要求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参保。

  2011年,山东将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2011年,山东将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山东省将逐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将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在研究解决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鼓励并继续指导地方逐步将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一定期限且符合收入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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