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18、新增被征地人员中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答: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19、新增被征地人员中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答: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
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的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0、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是否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为什么?
答:应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提高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精神,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满足养老金计发前置条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提高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二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这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符合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剩余资金如何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
答:社会保障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剩余的资金的70%划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30%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22、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被征地人员对街道(镇)发放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签字确认,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区农保经办机构公示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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