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确定,月补缴金额:300元;失业保险补缴标准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确定,月补缴金额42元。
34、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个人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补缴,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先自行用本人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予以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
35、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政府如何补贴?
答:(1)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52600元的情况下,政府补贴=补缴金额-52600元;(2)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52600元的情况下,政府补贴=补缴金额-(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36、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人员如何补缴?
答: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7、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可先申请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行补足,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予以补足。
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5。26万元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38、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个人申请可以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退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39、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后能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在申请补缴的当月,停发生活补助费。
40、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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