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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社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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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南京被征地人员的社保怎么计算?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以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50、【例】小王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时,可以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转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直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止。

  51、【例】小杨25周岁属于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仍有剩余,并一直在企业单位工作,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使用?

  答:小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足15年,即可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一次性退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

  53、以往被征地人员中,哪些人员可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

  答: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

  54、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2010年12月31日起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且补缴年限不早于本人16周岁。

  55、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56、以往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按2010年6月30日前我市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确定;失业保险按201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缴标准确定,月补缴金额42元。

  57、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政府补贴如何计算?

  答:(1)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

  (2)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在2011年1月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不需缴费全由政府补贴;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8、以往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如何计算?

  答:(1)按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缴;(2)《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按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缴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不需缴费;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由政府按应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9、以往被征地人员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答: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的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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